1、进园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按照税收级次,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给予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相应的奖励;之后2年,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奖励。
3、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时,经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35%。
4、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进园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中小型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注册归属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5、优先推荐进园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的申报条件可降至500万元。
6、进园企业申报专利并被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
7、进园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8、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创业,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创业园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留学生创办企业经评审,可获得5-20万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和生产。
9、积极鼓励我市主城区各区及徐州经济开发区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园孵化。本着“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其招商的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归属相应各区,财政优惠措施由注册归属(监管)地落实。
10、如在优惠期内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其原先申报确认或认定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则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补交相应时期内享受的优惠的款项。 |